法硕备考法理学名词解释2

法理学名字解释

(2)

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仅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法律规范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主要因素构成。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惩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来源:网络

编辑:大欣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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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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